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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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擅自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所划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布者:黄荣高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1851人看过 举报

2022-02-25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某小区是某房开商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小区外围是商铺,商铺外面有一定的空地,与市政道路连接。小区业主入住后,依法成立了业委会。房开商未经业委会及业主同意,在商铺外面的空地部分画线设停车位并收费,业委会及业主认为车位应是业主共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车位权属。

律师分析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车位日趋紧张,房开商与业主之间的车位权属之争愈演愈烈,特别在车位配比不足或者未规划建设车位的老旧小区,更加突出。

小区车位分别地下车位和地上车位。对于地下车位,争议不大,一般是房开商经过规划审批所建,有独立产权,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者是人防车位。争议最大的是地上车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车位,是房开商向住建部门报建及经过审批的车位,如果是这种情况,车位应是房开商所有。但是,在诉讼中,从证据角度而言,如果房开商要想达到证明属于规划车位的目的,最好提交住建部门的规划许可、审批单、总平图等证据证明。对于规划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处理,一般是房开商出租给业主使用。第二种情况是房开商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所建,比如占用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所设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处理。

综上,如果不是规划车位,而是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所设,车位应是全体业主共有。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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