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黄荣高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百色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8907861968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被侵占的个人财产

发布者:黄荣高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704人看过 举报

2022-01-27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自由恋爱后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生活并不如意,双方矛盾不断,感情出现裂痕。李某与张某结婚前自己出资购置有一辆小汽车。在一次争吵中,张某一气之下拿起车钥匙就把李某的车开回外省老家。李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张某联系,要求返还车辆,但张某拒不返还,反而把李某电话微信都拉黑了。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返还车辆。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可以使用车辆,如果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离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该车系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前购买,出资人是李某,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也是李某,很明显,理应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

其次,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占有李某车辆的行为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将车钥匙拿走并将李某的车辆开走,妨碍了李某对车辆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经李某多次催告仍拒不返还,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返还车辆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14510201110122438 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