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梁女士陆陆续续向小李转账一百多万元,其认为这些钱是借给小李的,应当偿还,而小李却称这些钱是梁女士委托他交到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双方就此问题协商不成,梁女士将小李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梁女士向小李转账确是事实,但是小李抗辩称不是借款,而是梁女士委托小李交到某公司进行理财,小李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抗辩,梁女士却不能进一步证明款项系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以上述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及建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一般应证明与被告形成借款的合意及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比如借款协议书、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据等等。如果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虽然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款项的事实,但是不一定能证明系借款。这种情况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告认可与原告是借款关系(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或者被告虽然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委托理财合同、合伙协议书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等),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认为被告对其抗辩举证不能,即被告证明不了自己的说法,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抗辩与原告不是借贷关系,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比如委托书、理财合同、合伙协议书、买卖合同等,如果这些证据真实合法,法院一般采信,并认为被告已经对其抗辩完成了举证,即被告能证明自己的说法。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有可能允许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不能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或者补充的证据也不能进一步证据其主张,其诉求很大可能被法院驳回。
如果原告与被告确实不形成借款关系,原告可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比如委托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或者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补充相关证据后再起诉。另外,即使原告与被告不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如果被告愿意写下借条,一般也视为双方协商将之前的款项转为借款,从而形成借贷关系。
黄荣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