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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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戴高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X与卞XX、杨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06民初920号
原告成X。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第三人A。
原告A与被告B、C、第三人D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C、被告D、E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6月18日,案外人A通过B向C借款150000元,借期3个月无利息,保证方式为房屋抵押。同日,原告为A提供抵押担保,在连云港市公证处办理了原告与被告A的委托合同公证手续。2013年11月1日,案外人A与被告B的借款到期,在没有及时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被告A依据委托合同将抵押的房产过户给了第三人B,并获得全部购房款,以此冲抵了借款。后经原告核实,房屋出售的价格为250000元,被告将250000元冲抵150000元的借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多余的售房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本案与被告A无关,A是将钱放在投资公司,由被告A做的单子,A通过投资公司借款,后A没有还款,A向投资公司要钱,过了很长时间后卖了房子,A才收到了150000元的本金及几千块钱的利息。
被告A辩称,A到我单位借款300000元,其中150000元是由原告的房产抵押担保,另150000元是保证担保,后两笔借款均逾期。被告A依据与原告公证过的委托合同将房屋出售了210000元,同时被告A缴纳了税款及相关的费用14432元,并后将150000元及利息给付出借人A,余款用于冲抵了A尚欠B个人的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A(委托方、抵押人)与被告B(受托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A向出借人B借款15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为担保按时归还借款,A自愿以其个人房产向出借人作抵押担保,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借款额度为150000元,自抵押登记之日将借款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据;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止;抵押人A愿意用其单独所有的座落于新浦区(现海州区)XX(连房权证新字第×××号,丘号242096-2-8),建筑面积为51.75平方米的房产向出借人抵押担保;抵押人担保的债务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满,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委托方自愿如下处理: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拍(卖)房产的相关手续;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完出借人本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负责清偿,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
同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兹证明甲方成X与乙方A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另查明,2013年6月18日,A(借款人)与被告B(出借人即抵押权人)、原告C(抵押人)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0元,贷款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整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偿还贷款利息,每期3000元,共计9000元;首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一个月内付清,每期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起的一日为每期对应日,以此类推;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并有处分权的抵押财产:连房权证新字第×××号新浦区(现海州区)XX302室建筑面积为51.75平方米。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
上述借款到期后,A未依约还款,被告A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房产的拍卖及过户手续。2013年11月1日,原告A(甲方)与第三人B(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新浦区(现海州区)XX的房产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87000元;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后被告A交纳了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税费共计14432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A述称上述《房地产买卖契约》系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房屋实际成交价为210000元,且A收取了该210000元后,将150000元借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给付了被告A。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借款借据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A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证书、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A退还售房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第一,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完出借人本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负责清偿,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故对于上述的剩余款项,原告有权主张被告A返还。第二,关于房屋出售的价格,原告主张为250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成交价为250000元的买卖合同或给付250000元房款的相关证据,且其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成交价为187000元,由于被告A确认涉案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210000元,故本院对被告A确认的价格予以采纳。第三,因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利息9000元,且因房屋过户产生税费14432元,故被告A应当返还的款项为2100XXXX00009000-14432=36568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A返还售房款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而被告A并非本案委托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故原告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B365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70元,被告A负担830元,被告A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D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戴高明律师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法律硕士在读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中国药科大学理学学士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