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某与卞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孙某,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网上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生活至今,双方并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婚后在生活中产生种种矛盾,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3、被告归还原告所出的彩礼26000元,并归还三金首饰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苹X手机一部;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说事实根本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通过网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B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代理审判员 杨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玮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戴高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