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694孙XX与连云港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执694号
申请人:孙XX,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B,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A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6执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D
戴高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