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叶XX与张XX、张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B,连云港市XX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8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C、D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叶XX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6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不信守承诺,不支持上诉人恢复铺设下水道,而再次用铁钎子插标记不让上诉人在自己墙后1米内恢复候选下水道。经居委会等多部门调解不成,让被上诉人的故意违法行为被迫诉至法院,请求在1米内铺设下水道的权利,这一主要事实,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综合审查认定。2、一审法院已经在2017年1月11日去涉案现场查看,实际丈量,在已查清上诉人在丈量18米内享有财产用益权的事实,但又不依法查清事实,不依法确认上诉人的民事权利。3、一审法院错误认为被上诉人庭审后,自动撤除铁栅栏,双方的争议消除,不用司法确认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A、B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A在上诉状中所述的上诉请求远远超过了在一审中自行确认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是一审法院中上诉人诉请的要求被上诉人将屋后一米内的铁栅栏拆除,该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所描述的不得阻碍上诉人在18米以内(只用17米留下一米)辅设下水道和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相邻权,要求A、B拆除铁栅栏和不得阻碍其通水权利;2.A、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A,A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B、C将其屋后一米之内的铁栅栏拆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叶XX与张XX、张XX均居住在连云港市××××农场创业路,双方系邻里关系。A家居住在北面,A、B家居住在南面,两家房屋中间有一东西方向的巷子,在巷子最西面,有一铁栅栏横在两家墙壁中间。A认为该铁栅栏设置在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影响通行,要求A、B予以拆除,A、B否认该铁栅栏系其设置。经过2017年1月11日现场查看,目前该铁栅栏已经被A、B拆除(2017年1月3日庭审后拆除)。
A与B、C两家曾因该巷内下水道问题产生纠纷,A将B打成轻伤。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就产生本次纠纷的相邻房屋排水问题,本着方便生活,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A应尽快将涉事排水设施恢复原状,A同时提供必要的谅解和支持,双方并保证认真教育各自家属共同履行协议内容,不再因此产生任何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过查看现场,A、B已经将两家巷子中间的铁栅栏拆除,A要求B、C将其屋后一米之内的铁栅栏拆除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叶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因原告A在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不明确,A,其当庭明确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A、B将其屋后一米之内的铁栅栏拆除。故一审法院根据叶XX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二审中,因被上诉人A、B不同意就叶XX上诉主张的新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同时,A上诉要求确认争议巷道的土地权属,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各自宅基地的权属证书,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A已预交),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应庆国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XX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XX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戴高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