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高明律师
戴高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连云港主任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83606352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A、B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戴高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65人看过 举报

2020-06-11

律师观点分析

周XX、马X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06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XXX总经理,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XX。被告人A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9年12月22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A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XXX兼职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人A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XX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XX,汉族,初中文化,XXX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XX。被告人A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A,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XX,汉族,初中文化,XXX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XX。被告人A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XXX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XX。被告人A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被告人B、C、被告人D及其辩护人、被告人E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12日2时许,A、B、C等人在连云港市XXXXX(以下简称XXX)三楼311包间内消费时,A酒后与XXX服务员B发生口角,并在大厅内殴打服务员A。后A又与XXX总经理被告人B发生口角,A动手打了B一巴掌,站在A身边的XXX服务员被告人B、C、D、E等人与A一起对F、G、H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A伤情为轻伤二级,A、B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E聚众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A、B、C、D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A、B、C、D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A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A、B、C、D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A、B、C、D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2、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A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A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主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2、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严重过错。3、被告人A属于自首、从犯。提请法庭对被告人A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12日晚,被害人A、B、C等人至XXX消费,后因赔唱问题与服务员A发生纠纷,被害人A殴打服务员B。被告人A及XXX服务员B首先至311包间欲拉架,亦遭到被害人A等人的殴打。被告人A等人闻声后携XXX服务员及保安至311包间拉架,与被害人A发生口角。后A等人与被害人B等人至三楼大厅,A殴打服务员B,A动手打了B一巴掌,站在A身边的被告人B、C、D、E等人与A一起对F、G、H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A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A、B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A、B、C、D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A已于2015年12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书证
户籍信息,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自然概况。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A、B、C、D系主动到案。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至其就读学校传唤后到案。
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A与被害人B达成和解协议书,被害人A对被告人B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未出庭证人A(XXX保安)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和A在二楼“小妹”房中,听到A总经理喊了一句“B,三楼打架了”,其就和A上了三楼。到三楼后其发现XXXXX的人已经和对方客人打起来了。其看到A砸对方。其就站在旁边看着的,警察到了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
2、未出庭证人A(XXXXX门童)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听到两个女服务员在议论三楼打架的事,其就到三楼看看。到三楼其看到XX三四个人围着311包间的一个客人打,这名客人已经被打倒在地上贴着墙角了。其还注意到一个人头上都是血站在XX包间门口。其当时站在门口看着的,没有动手。警察到了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一名客人和A吵的很凶后来两人还打起来了,双方又开始互殴。其听说是因为客人打妈咪A,马X上去拉架的时候被客人打了,才发生的冲突。
3、未出庭证人A(XXX经理)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在二楼听到三楼有吵架的声音就跟A到三楼看看,其到三楼后看到对方五六个客人在对“少爷”A、B拳打脚踢,其和A就上去将客人拽开了。双方推搡着到了三楼大厅的位置。个子不高的胖子用拳头捣了A。A上去扇了他一巴掌,站在A身边的人就上去追着个子不高的胖子打,胖子被打倒之后就散开了,因为人多其也没有插上手。警察来了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A扇了个子不高B的脸,A将穿西装偏瘦的男子拖到沙发边上,A、B和其打偏瘦的客人,高个子客人将其拽到边上后其就离开了。
4、未出庭证人A(XXX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听到三楼有打架的声音就到了三楼,到三楼后A说要报警其就到二楼吧台报警之后返回三楼。其看到XX的工作人员和客人挤在一起相互争吵谩骂,后来警察来了之后其就离开了。
5、未出庭证人A(XXX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看到“妈咪”A被311包间的客人打骂就和马X上去拉架的,311包间的客人就打其和A,对其拳打脚踢。A、B等人过来拉架的,后来不知道怎么A也和对方客人打起来了,A是拉架的,后来警察就来处理了。
6、未出庭证人A(XXX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被311包间的客人咬了胸部,就对A说准备回家,其打电话给A时一个“小妹”对其说A被打了。其到三楼后看到咬自己的胖子客人和另外两个男的在拉扯并踹苏云,旁边有两个少爷在拉架拉不开。这时总经理A和BXXX5、6个人将他们拉开了,然后上去一起打胖子客人,打一会儿就不打了,其看见A的头也破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
7、未出庭证人A(XXX工作人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凌晨,A跑过来对其说被客人咬了胸部,其就到311包间解释,一名男客人就捣其头部一拳,踹肚子一脚,踹到门边上以后继续踹。两个“少爷”来拉架后,也被包间很多客人打,后来警察就到场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A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1日23时许,其和A、B等人在XXX唱歌,后与“妈咪”发生冲突,其脖子被“妈咪”抓了,其就用脚踹“妈咪”。后其就被“妈咪”喊来的四五个男服务员拳打脚踢,被他们打倒在地,A拉架的,拉开之后就没有再动手。到大厅后,其用脚踹了“妈咪”一脚,这时A一方一共十几个人就围着其打,A怎么被打的其没有看见。警察来了之后又发生了冲突,警察控制住局面后其就去医院治疗了。
2、被害人A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1日23时许,其和A、B等人在XXX唱歌,后A与“妈咪”发生冲突。其就跟着到了包间的门外,三四个男服务员就跟A打起来,其就上去拉的,其中一个服务员打了其,其就踹了这个服务员。到大厅后,A跟服务员起来冲突,用脚踹了一个女的一脚,后来A跟服务员就动手打B,A被打倒在地后就开始打自己,民警到了以后被拉开了。
3、被害人A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1日23时许其和A等人在XXX唱歌,唱累了其就睡觉,到凌晨时被什么声音吵醒了,就出包间看看,看到A和B被一群人打倒在地上,其就上去拉架,A就带着那群人就开始殴打自己。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听到楼上有吵闹的声音就带着XXX两名经理上楼查看,其看到两个“男少爷”(A、B)被311包间五个客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其就上去拉架,后来对方客人及XXXXX的人一起站在XX。过了三四分钟其中一个矮胖的客人(被害人A)又和“妈咪”B(即C,下同)发生口角,矮胖客人用手抓、用脚踹A,其就上去又把他们拉开了。在此期间,矮胖客人骂自己,其就上去用手扇了他一巴掌,站在大厅的其他保安就对他拳打脚踢,一直把矮胖客人打到西侧拐角处。对方有一个高个子过来拉,其看到A对高个子客人拳打脚踢,A(B)上去踹C,被A开的。警察到现场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A就上去跟矮胖子骂了起来,并扇了矮胖子一巴掌。对方一个偏瘦的客人就捣了其一拳,其就上去扇了他几巴掌并跟偏瘦的客人打到沙发上。
2、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是XXX服务人员,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听到三楼有声音就到三楼看看。其看到靠近大厅的一个包间门口个子不高较胖的一个男客人在打“妈咪”A,其想上去XX,对方那名男客人就打了其一巴掌,其就踹了他一脚。接着包间的客人就都上来打其,其头发都被拽掉了。当时A过来拉架也被打了。后来总经理A带着其他经理和服务员等人都过来了,那帮客人就不打了,A对B说是因为客人咬了“小妹”胸部,A维护“小妹”就被客人打了,A听了之后让通知保安并报警。较胖的客人此时又扇了A一巴掌,还想用脚踹,被拉住了。A就上去扇了较胖客人一巴掌,之后站在A身边的人都一起上去打较胖的客人和个子高的客人,A打较胖的客人。等较胖的客人被A等人打到大厅西侧时。其就上去踹较胖的客人,个子高的客人被打到蹲在地上。警察到现场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A就上去扇了较胖客人一巴掌,将较胖客人打倒,A就用手扇偏瘦的男子,A、B在C那趁机用脚踹。
3、被害人A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是XXX服务人员,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在四楼听到楼下有打架声音就冲到三楼,其看到好几个客人在打两个“少爷”,其中一个叫A的被按在地上,另一个少爷拉架时也被客人按在地上。打了两下就不打了,之后客人就开始骂“妈咪”,两个客人上去打“妈咪”,当时在场的总经理A就过去拉架,没拉住,其也上去拉架。这时A到楼下去了一趟很快又回来,到大厅后扇了矮胖子客人一巴掌,之后双方就开始互殴,其就捶了矮胖子客人头部好几下,A砸高个子客人的。之后其被看门的拉开,其后发生的事就不清楚了。
4、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是XXX服务员,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听到三楼有很大的动静就到三楼。其听到A、B对C说311包间客人打他们,这时矮胖客人还想打马X和妈咪,A就在中间拦着,其看到A用手扇了矮胖客人一巴掌,A身边的人就一起上去打矮胖客人,其用拳头打了矮胖客人背部三四拳,用脚踢。矮胖客人被打到大厅西侧,其看到对方一个高个子的客人头部流血,但不知道是怎么受伤的。是A让通知内保到现场。
5、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是XXX保安,2015年10月12日凌晨,其和A在二楼房间内听到三楼有吵闹的声音,一个“少爷”对其和A说“B叫你们了”,其就跟A上楼了。到三楼其看见A扇了一个矮胖子一巴掌,其店内的其他人就围上去打的,对方一个穿白色上衣短发的男子想上来拉架被其推开了,其看见A砸高个子的头就上去拉A,在大厅西侧拐角处其看到店内的其他人都在打矮胖子的男子,矮胖子被打倒在地上后就没有动手。警察到现场后双方又发生了冲突,其看见A用手扇了穿西装偏瘦的男子一巴掌,并将这名男子拖到沙发边上,其就用拳头砸了穿西装偏瘦男子脸两三下。A、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A、B、C辨认被害人的情况。
六、鉴定意见
1、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5]15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5]14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5]14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A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A、B构成轻微伤。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对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对案件起因确有一定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A作为XXX的经理遇事未能冷静处理,反而首先殴打被害人,在本案的作用相较于其他四名被告人确实较大,本院依法认定其为主犯,故对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案件的发生被害人确有过错,对其的其他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聚众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A、B、C、D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E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A、B、C、D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A,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A、B、C、D、E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四名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D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戴高明律师江苏业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律硕士在读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中国药科大学理学学士南京大学连云港校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业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江苏业高律师事务所
1320720********4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