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强(男)与孙某珍(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后共同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丈夫王某强因经常在足浴馆消费,结识了在足浴馆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王某强有家室有儿女。
在王某强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王某强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金额共计20余万元;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某强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强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王某强支付足浴馆消费款5万余元。
后因丈夫王某强与李某的事情被妻子孙某珍发现,妻子以王某强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及利息。
【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孙某珍的诉讼请求。
2、妻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某中院审理认为:丈夫王某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孙某珍,于是判决在扣减李某向王某强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孙某珍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故判决返还50%。
3、妻子孙某珍不服二审判决,向某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4、妻子孙某珍又向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某某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李某向孙某珍全额返还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马律解析】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的问题,虽然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先后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还有些地方尚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甚至在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市区、不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
第二、202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的,应全额退还,而不是只退还50%!本人认为,该案例的发布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又充分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及婚内子女合法权益!
第三、在本案中,王某强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王某强和孙某珍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故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同时,王某强与李某的转款与收款,目的是维系婚外情,两人的婚外情及转账行为侵犯孙某珍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主观上均非善意。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第四、《民法典》中不仅明文规了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还规体现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在本案中,小三李某是基于“婚外情”而接受丈夫王某强赠与的财产,如果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之维护。此案通过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