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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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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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好心、无偿搭车,却被无情告上法院,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还是另有隐情?--论好意同乘法律风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次举报

        案情回顾

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因为薛某与王某均是旅游爱好者,于是在退休后王某经常搭乘薛某车一起外出旅游,薛某对王某从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
         202153某与王某相约一同到某旅游景点游玩,在薛某驾驶车辆搭乘王某外出游玩的路上,与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薛某受伤,王某送医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后,王某的家属多次找到薛某,要求薛某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要求薛某向其支付200多万元的赔偿金。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后王某的家属将薛某、保险公司、陈欧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其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

  

      判决结果

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其中70%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薛某按比例赔偿适当减轻薛某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薛某出于好心、无偿友情提供搭乘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马君律师认为:

首先,本案中,薛某好意搭乘王某无盈利目的不收取任何报酬,属于熟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一种情谊行为,从道德上予以肯定。但是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并不会因为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车主作为驾驶人要承担保障乘车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其次,薛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但是当乘车人王某要求搭乘薛某的车辆车主薛某同意让乘车人王某乘坐薛某与王某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合意,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所以乘车人王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不能成为车主薛某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即使是不收费的好意搭乘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驾驶人薛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可以减轻薛某的责任。

综上所述,好意同乘有风险,虽未收取半文钱,人身安全须保障,量力而行保平安。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委副主任、党支委员、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