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赵女士在长沙市某某区看中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都已经签好的,但是就在赵女士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突然发现自己名下的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导致赵女士不能办理按揭购房贷款业务。赵女士感到十分气氛,到银行查询才得知缘由。
原来,2019年3月,朋友李某使用赵女士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以赵女士的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代赵女士签了名。2020年4月,李某成功领取并持有信用卡。截至2022年3月,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20余万元,且逾期未还款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
知道实情后的赵女士感到异常的生气,多次找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对自己姓名权的侵害,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认为自己对信用卡逾期金额不承担偿任何还款责任。
因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赵女士找到马君律师,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一、赵女士对信用卡逾期还款不承担返还责任;
二、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已上传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该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争议焦点】
1、银行是否侵害了赵女士的姓名权,银行是否该消除赵女士的不良征信记录?
2、赵女士是否该对信用卡的逾期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马律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本案中,李某使用赵女士的个人证件冒办信用卡,某银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没有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对客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赵女士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降低,某银行的行为构成了对赵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应由某银行消除由此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
其次,李某冒用赵女士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此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赵女士被冒办信用卡,未向银行提交办理信用卡的申请,也未与银行签订信用卡业务的合同,因此他与银行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合同。所以,赵女士无需对信用卡的逾期金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