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强(男)与李某丽(女)系大学同学,因互生好感,后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王某强与李某丽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名婚生子王小某。
婚后一家三口日子过得非常甜蜜、幸福。但是随着时间的累积、生活琐事的摩擦,丈夫王某强与妻子李某丽便心生嫌隙,感情也逐渐淡化。
一次,丈夫王某强在外地谈业务时,因不胜酒力,喝倒在酒桌上。之后随行的女秘书孙某将丈夫王某强搀扶回酒店,悉心照顾王某强。王某强看着年轻漂亮的女秘书为其忙前忙后、端茶倒水,瞬间心动了,借着醉酒,当晚就与女秘书孙某发生了性关系。
“偷过腥的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丈夫王某强经常以各种理由与秘书孙某偷偷约会,期间导致孙某两次怀孕。
发现问题的妻子李某丽,为了自己年幼的孩子,选择的隐忍,与丈夫王某强签订了《婚内协议》,明确约定:“丈夫王某强与妻子李某丽双方今后互相忠诚,如因丈夫王某强的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儿子王小某由妻子李某丽抚养,丈夫王某强自愿向妻子李某丽支付100万元作为赔偿金。”
协议签订后,妻子李某丽以为丈夫可以回心转意,安心与其生活。但是,殊不知丈夫王某强一直与秘书孙某继续保持交往,并为其生下一子。
后因双方矛盾升级,丈夫王某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妻子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约定,丈夫王某强向其支付100万元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准予王某强与李某丽离婚;
二、婚生子随李某丽共同生活,并由李某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马律说法】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发生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100万元作为赔偿金。”。试问,《忠诚协议》的约定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无过错方真的能拿到这100万元的赔偿金吗?
第一、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是无法根据《忠诚协议》约定内容强制对方支付赔偿金的,即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是不保证可以拿到赔偿金;
第三、如果忠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过错的,则子女归无过错方抚养,因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涉及身份关系,故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第四、本案中,因忠诚协议中关于100万赔偿金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故妻子李某丽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王某强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李某丽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婚生子王小某随李某丽共同生活,并由李某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