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日,张某强与李某丽在朋友聚会上认识,后互生好感,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20日,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次年8月3日生育婚生女张小某。
丈夫张某强与妻子李某丽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丈夫一方的名字。后因丈夫张某强与妻子李某丽经常发生口角,甚至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大打出手,感情便开始出现裂痕,慢慢的双方感情开始破裂,便开始分居生活。
2020年9月,丈夫张某强在家时,突然接到房产中介的电话,咨询是否出售房屋,于是丈夫张某强在未征得妻子李某丽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以112万元的价格出卖了。
后来其中李某丽知道房子被卖的情况后,认为丈夫的行为没有征得其同意,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要求丈夫向其赔偿66万元及利息。
丈夫张某强则认为出售的房屋并不是其私自出售,而是夫妻双方的真实合意,所得房款已共同为孩子购买了新的房屋,不应当予以赔偿。
因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张某强状告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丈夫向其支付赔偿金66万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丈夫张某强向妻子李某丽支付房屋售房款66万元。
【争议焦点】
丈夫张某强是否应将出售房屋的一半的价款返还给妻子李某丽?
【马君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房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丈夫张某强在妻子李某丽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婚内购买的属于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侵害了妻子李某丽的财产权益,妻子李某丽可以主张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张某强把售房款用于夫妻二人的婚生女张小某购房,所以其女张小某对购房款是知情的,其女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此购房款。
同时,这个行为不能简单的以夫妻一方具有日常生活家事代理权来处理,处置房屋这种价值较大的财产,显然已超出了日常生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所以丈夫张某强未经妻子李某丽同意、无权处分二人婚内的共同房屋,已经严重侵害了妻子李某丽的财产权益,应给付妻子李某丽房屋售房款的一半,即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