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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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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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君律师代理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女儿周某乙。双方于2024年协议离婚,约定周某乙由周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一千五百元及分担教育、医疗费。2026年2月,王某在未与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周某乙接走共同生活并隐瞒下落。随后,王某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周某乙年满12周岁正值青春期、愿意随其生活,且周某照顾不周导致孩子成绩下滑为由,请求变更周某乙的抚养权,并要求周某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及补交前期抚养费16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擅自接走并隐匿孩子后,以孩子愿意随其生活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法定变更事由,以及其诉求是否应予支持。被告周某辩称,王某擅自抢夺、隐匿孩子违反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王某存在道德问题且无固定稳定收入,无法保障孩子较好的生活水平;周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孩子长期随其及父母生活,已形成稳定环境。王某以抢夺方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并以此获取孩子“意愿”,不应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的约定系自愿协商结果,双方应予遵守。虽周某乙已满八周岁,但其心智尚未成熟健全,意愿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王某擅自将孩子接走半年多,导致孩子脱离原稳定生活环境,其意愿形成明显受此因素影响。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存在不利于抚养的法定情形,且王某并非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擅自抢夺、隐匿孩子并试图利用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的突发危机,马君律师精准切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原告行为违法且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庭审中,马君律师通过梳理被告稳定的抚养条件及原告行为对孩子心智的负面影响,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孩子的“意愿”系受原告不当行为干扰所致,不应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最终成功驳回原告诉求,有力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与孩子的稳定生活环境。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主任、重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