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苏某受雇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某建设公司承包、某工程公司分包的某项目景观工程中从事混凝土切割工作。2022年9月27日,苏某在施工场地摔倒受伤,被诊断为闭合型颅脑损伤、双侧额叶及左侧小脑脑挫裂伤等,住院治疗九十余天。经鉴定,苏某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身体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均为十二个月,营养期六个月,后期需行颅骨修补术。事发后,各被告互相推诿。苏某曾提起诉讼被驳回,后在苏某之女苏某甲的协助下,委托马君律师补充新鉴定意见并追加责任主体再次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某混凝土公司、某工程公司及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赔偿各项损失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是各被告的责任主体资格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三是苏某各项损失的合理性。 庭审中,各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某建设公司主张工程已合法分包;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主张与苏某无合同关系,且苏某系在上卫生间时受伤,与安全生产无关;李某丙主张其未雇佣苏某。马君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苏某补充新鉴定意见并追加新责任主体属于发生新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通过证据链条证明李某乙与李某丙系合伙关系,某工程公司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在责任划分上,李某乙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保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丙基于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某工程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苏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的次要责任。某建设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李某丙赔偿苏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60万余元;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马君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前诉被驳回的不利局面,马君律师敏锐捕捉到“发生新事实”的法律要件,指导当事人补充关键司法鉴定意见并精准追加责任主体,成功突破“一事不再理”的程序障碍。在庭审中,马君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清晰还原了工程违法分包与个人合伙雇佣的复杂法律关系,有力驳斥了各被告的推诿之词。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促使法院认定多方连带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