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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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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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君律师代理赵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10-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赵某之父赵某甲与钱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赵某,后两人登记离婚,赵某随母亲向某生活。2020年,赵某甲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2024年1月,赵某甲将该房屋赠与赵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产权来源登记为“受赠”。上诉人魏某莉与赵某甲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4年1月28日,赵某甲手写一份意愿书,载明因其患重病,为保障魏某莉的居住权,案涉房屋魏某莉可居住至百年之后,期间不得有其他人同住,魏某莉老后房屋所有权由赵某继承。2024年5月,赵某甲去世,魏某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赵某要求魏某莉搬离房屋,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莉限期搬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莉限期搬离。魏某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对家庭贡献巨大,赵某甲的意愿书应保障其居住权,并要求赵某支付补偿金20万元。马君律师作为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甲生前书写的意愿书是否对赵某产生法律拘束力,魏某莉是否有权基于该意愿书继续居住案涉房屋。魏某莉上诉主张,其与赵某甲共同生活多年并尽了照顾义务,赵某甲的意愿书体现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保障其居住权,且赵某应支付相应补偿金。赵某在马君律师的协助下答辩主张,案涉房屋在赵某甲书写意愿书前已过户至赵某名下,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甲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设立居住权;且魏某莉主张的补偿金属于继承纠纷范畴,与本案排除妨害纠纷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原系赵某甲的婚前财产,其于2024年1月将房屋赠与赵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已完成房屋产权的转移,且魏某莉对该事实明知。此后,赵某甲于同月手写意愿书表示将该房屋交由魏某莉居住。赵某甲作出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先,赵某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后赵某甲为魏某莉设立居住权的行为与先前行为相互矛盾,且实质上处分了赵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原审认定赵某甲手写意愿书内容不对赵某产生拘束力具有事实依据,赵某诉请魏某莉搬离案涉房屋合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魏某莉的上诉,维持原判。魏某莉需限期从案涉房屋搬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魏某莉负担。马君律师代理赵某取得二审胜诉。

 

【律师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上诉人以“居住权”和“赡养贡献”为由的抗辩,马律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明确指出案涉房屋在立遗嘱前已完成物权变动,赵某甲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在庭审中,马律师有效剥离了对方混淆的继承纠纷与物权纠纷,引导法庭聚焦于物权排他性这一核心。其严密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高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物权,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累。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主任、重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