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强与被告周某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4月生育婚生子王某强甲。原告主张,双方因婚前交往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在性格、三观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分歧,长期无法有效沟通。被告长期缺乏家庭责任意识,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照顾义务。此外,被告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动辄与原告父母发生冲突,激化了家庭内部矛盾。因多重矛盾长期无法调和,双方感情持续恶化,自2024年6月起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扶助与共同生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马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在庭审中辩称,愿意与原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且矛盾不可调和,感情已无修复基础;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离婚。第二,婚生子王某强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怠于履行照顾义务,要求取得抚养权并主张每月两千元生活费;被告同意孩子归原告抚养,但对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需进行协商。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核心房产的分割方案。双方婚内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对于该房产的归属、过户时间、剩余贷款偿还责任及过户费用的承担,双方需要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具体且可执行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某强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某强甲归原告王某强抚养,被告周某自2026年8月起按每月八百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归婚生子王某强甲所有,双方须于2026年9月1日前将该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该房屋2026年8月以后的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四、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五、本案受理费一万五千余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七千余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首先,在策略制定上,马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同意调解的意愿,果断将诉讼策略从“对抗性判决”转向“建设性调解”,有效降低了双方的对抗情绪。其次,在客户沟通与利益争取方面,马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证明被告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婚生子的抚养权。最后,在财产分割谈判中,马律师巧妙引入“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方案,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长远利益,又妥善解决了房产过户与贷款偿还的复杂问题,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