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装饰公司、朱某与被告张某胜、李某丽及第三人某经纪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某邵阳经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作出(20XX)湘01民终X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20XX)湘01XX初XX号民事裁定并指定审理。 2020年6月18日,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合同》,约定由某装饰公司对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农贸市场进行整体改造,合同额为265.4万余元。完工后,双方确认新增工程款9.3万余元。某商业管理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96.3万余元。此前,某装饰公司曾起诉某商业管理公司,法院作出(20XX)湘01XX初XX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商业管理公司支付96.3万余元,但该公司未履行。 后朱某获悉,张某胜、李某丽曾向农贸市场业主出具《承诺书》及签订《协议》,明确承诺该工程全部工程款由张某胜、李某丽按5:5比例支付至业主指定监管账户,再由业主支付给某装饰公司。某装饰公司遂以该《协议》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胜、李某丽支付拖欠的装修款96.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胜、李某丽是否应当对第三人某商业管理公司欠付的装修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原告主张,张某胜、李某丽作为某商业管理公司的股东,通过向农贸市场业主出具《承诺书》和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承诺按5:5比例承担案涉工程的款项支付义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某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胜、李某丽及第三人某经纪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某邵阳经纪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与质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张某胜、李某丽与业主代表签订《协议》,承诺按比例将工程款支付至监管账户,具有明确的加入某商业管理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该承诺虽非直接对债权人作出,但债权人获悉后未明确拒绝并据此主张权利,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胜、李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某装饰公司、朱某支付装修款48.1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万余元,由两被告各自负担两千余元。
【律师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在前案判决未能直接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的情况下,马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向业主出具的《承诺书》与《协议》中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通过精准组织证据,将原本属于公司债务的纠纷,成功转化为股东个人自愿加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马律师逻辑严密,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条款,有效应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程序问题,最终为客户全额追回96.3万余元欠款,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