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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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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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君律师代理徐某乙离婚纠纷案准予离婚并合理确定抚养费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于2014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徐某丙,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家庭琐事频发争吵,双方曾先后多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争取抚养权并主张损害赔偿等。被告徐某乙委托马君律师应诉。

马君律师答辩称,同意离婚及由原告抚养女儿,但指出被告年近六十且无固定收入,仅愿承担每月五百元抚养费;同时强调案涉房屋系被告婚前按揭购买,婚后还贷及装修款均系向案外人及公司借款,房屋出售并未增值;此外,被告抗辩原告存在转移财产及挪用公司款项等行为,并否认存在家暴情形。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抚养费标准。原告主张每月三千元,被告则主张按五百元支付。其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已出售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多家公司收益。被告则主张房屋出售扣除各项费用后无剩余,且原告并非相关公司实际股东。其三,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原告以被告存在家暴为由主张20万元损害赔偿,并要求经济补偿与帮助。被告对此予以坚决否认。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综合双方财产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至女儿成年。关于财产分割,因案涉房屋出售款用途及实际余额未明确,且与公司财产存在关联,本案暂不予分割,原告庭审中亦明确不再要求分割公司收益。关于家暴及经济补偿、帮助,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事实,且其自身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符合法定补偿与帮助条件,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抚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高额的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诉求,马君律师精准梳理被告财务状况,以被告年近六十且无固定收入为由,成功将抚养费从原告主张的三千元大幅核减至一千五百元。在复杂的财产争议中,律师敏锐指出案涉房屋还贷及装修资金的实际来源,厘清公司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有效阻却了原告对房屋增值部分的不当分割企图。同时,针对原告的家暴指控,律师通过质证指出其证据瑕疵,成功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主任、重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