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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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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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君律师代理文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大部分诉求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29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第三人刘某丙系夫妻。刘某丙与被告文某乙系同事。2021年至2025年期间,刘某丙与文某乙在微信中以“老公”“老婆”相称,交往数年。刘某丙在情人节等特定日期向文某乙转账520元、1314元等金额,累计2.7万余元。2025年1月,刘某丙向文某乙转账1万元,次日文某乙向其展示金手镯照片。2025年4月,李某甲发现后联系文某乙要求返还财产。同年7月,李某甲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文某乙返还5万元及金手镯,同时要求文某乙停止破坏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诉讼期间,文某乙向刘某丙转账4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刘某丙与文某乙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及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二是文某乙应返还的财产范围及是否已履行返还义务;三是文某乙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马君律师代理文某乙辩称:双方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济往来属正常现象;原告主张的5万元及金手镯证据不足,实际特定金额转账仅2.7万余元,且文某乙已在诉讼期间向刘某丙返还4万元;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丙在与李某甲婚姻存续期间,与文某乙交往超越正常范畴,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但原告主张的5万元及金手镯证据不足,法院认定特定转账及1万元共计3.7万余元。因文某乙在起诉后已向刘某丙转账4万元,覆盖了上述款项,故对原告要求继续返还财物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停止破坏家庭、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因无民事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丙赠与被告文某乙财物的行为无效;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文某乙负担700余元,李某甲负担800余元。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主张的5万元及金手镯,马律师敏锐指出原告证据仅能证明2.7万余元特定转账及1万元,金手镯缺乏独立赠与证据,成功缩小了被告的返还范围。同时,马律师指导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主动向第三人转账4万元,不仅实质履行了法院可能认定的返还义务,更在诉讼费承担上争取了主动,避免了因拒不返还而扩大的不利后果。其专业答辩有效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等无据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主任、重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