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某汽车公司举办新车上市发布会,某传播公司将现场物料制作及设备搭建等业务发包给某租赁服务部。某广告公司受某网络公司委托,代为租赁某置业公司管理的商场场地,并签订相关场景推广服务合同,约定撤场时间为夜间非营业时段。然而,某租赁服务部在商场营业时间内提前进场撤场,于公共通道铺设红地毯且未采取固定等安全措施。顾客刘某甲行走时踩踏地毯边缘摔倒,致左三踝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甲遂起诉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长沙分公司等索赔1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租赁服务部为直接侵权人承担70%责任,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长沙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补充责任,某广告公司等无过错不担责。某租赁服务部、某置业公司及某物业公司长沙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某广告公司等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某广告公司作为场地租赁及代为采购方,是否对案涉事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存在管理过错,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商场公共区域,系某租赁服务部违规提前铺设地毯未消除隐患,以及刘某甲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共同导致。某广告公司在本次活动中仅为居间代购及名义签约方,并非活动实际组织方或场地搭建管理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的责任比例具有合理性。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广告公司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价值
马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了某广告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合同义务。通过深度梳理多方合同关系,明确某广告公司仅承担居间代购及名义签约责任,并非活动实际组织方或场地搭建管理者。在庭审中,马君律师有力论证某广告公司既无法定也无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成功阻断上诉人转嫁责任的企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