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大学校友,因参加学校学生活动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6 年 6 月 6 日在湖南省娄底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应酬、出差,经常不归家,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沉迷游戏,漠视原告,长期以各种理由外出,严重伤害原告身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2023 年 11 月 7 日原告甲向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马君律师接受原告甲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2、案涉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置;3、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如何确定;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划分、案件诉讼费用如何负担。被告抗辩认为自身诉求与原告存在分歧,在房产归属、补偿款数额、付款节点、车辆过户等方面与原告存在较大分歧。
三、调解结果
经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3)湘 xxxx 民初xxxx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 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 登记在被告乙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地房屋归被告乙所有;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经济补偿款 150000 元,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 元,2023 年 12 月 7 日前支付剩余 130000 元;登记在被告乙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配合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3. 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
4. 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其他争议;
5.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50 元,由原告甲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价值
马君律师代理本案过程中,充分梳理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感情状况、双方矛盾根源,全面整理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结合当事人核心诉求制定调解方案。面对双方在房产、车辆、补偿款金额及付款时间上的分歧,律师从情理与法律双重角度,与法官、对方及对方代理人多次沟通斡旋,既帮助当事人实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目标,又争取到可观的经济补偿款以及车辆全部归当事人所有的财产处置结果,同时将补偿款付款时间、车辆过户时间全部落实到调解协议条款,保证后续可强制执行,切实维护委托人离婚后的财产权益,高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