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被告人潘某(下称当事人)受他人引诱出境,加入境外 “xx诈骗集团” 下属诈骗窝点,参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在境外酒店设立办公窝点,统一管理人员,通过婚恋交友、虚假投资、教育退费等话术,面向国内群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当事人在窝点内从事引流、养号等辅助性工作,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当事人从境外回国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其作为 34 名被告人之一共同起诉,指控当事人参与境外诈骗集团,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要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君律师接受该被告人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1、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属于胁从犯;2、当事人涉案参与时长、实际获利金额,犯罪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小;3、当事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量刑情节;4、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应当适用何种刑罚,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加入境外诈骗集团参与诈骗,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相应量刑区间判处刑罚。
三、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属于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全部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当事人属于从犯,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其参与犯罪时间、实际获利、主观恶性,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已缴纳);已经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处理。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律师办案思路与价值
马君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过,细致核对案卷证据材料,厘清当事人参与犯罪的具体时间、岗位工作内容、获利情况。辩护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核心辩护要点展开辩护。庭审中,结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司法政策,向法庭充分阐述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在涉案人数众多、整体犯罪情节较重的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的刑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