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9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陶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律师,起诉要求被告陶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违约金32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公证书一份(包含股权转让书一份),欠条一份。
被告辩称《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股权转让款,因为原告经营的公司当时已经欠付税款以众多债务,以逃避其责任,原告才跟被告协商把股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承担公司损失并非其本人所欠,且欠条并非他本人所签。
律师代理认为,欠条足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数额,足以说明被告所述不实,若被告对欠条有异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违约金系在欠条中已经明确约定计算方式。经法庭释明后,被告未申请笔迹鉴定,无法推翻欠条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违约金4002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