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1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xx公路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xx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强制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路管理局申请再审称,1、xx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权2010年被依法划转出去,xx公路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被申请人的涉案车辆是案外人xx公路管理局生活服务中心处分的,应当由该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原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xx管理处于2007年12月9日作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及《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提起诉讼,已超过5年行政起诉期限;4、原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xx管理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及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赔偿重型半挂牵引车部分的损失257600元,并未涉及半挂车部分。二审法院却判决奎屯公路管理局赔偿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两个部分的损失,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5、新伊诚涉案价评字[2014120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应为2014年11月21日,而不是2007年12月9日。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3)奎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xx公路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