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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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查某甲离婚纠纷

发布者:徐小美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2日 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小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甲,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全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小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查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内向,生性多疑且有暴力倾向。2014年3月,被告用香烟火在原告右大腿内侧、左腿膝盖处烫了三个伤疤,并拍原告裸照进行恐吓威胁,原告根本就无安全感。被告也多次通过短信提出双方感情已破裂,尽快协议离婚。2014年5月20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原告身体不便,无法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原、被告感情并未有丝毫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系,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查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查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5月20日,原告曾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诉。至今,双方仍未能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2013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72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本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标准。自本院第一次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至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一直未能和好,两人已无法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查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可继续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原告每月应给付被告的子女抚养费为:5725元÷2(人)÷12(月)=238.5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查某乙年满18周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查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查欣怡随查某甲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查某甲子女抚养费238.5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查欣怡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小美律师团队,现任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一年,理论基础扎实,逻辑思维缜密,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工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