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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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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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徐小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与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诉讼理人徐小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400元材料款;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千方建材销售中心销售建材。20174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对xx楼进行矿棉板吊顶装饰装修,包工包料。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双方于2017523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9400元欠条。后被告仅支付了7000元,尚欠24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进行质证。关于买卖合同违约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转账记录一份,主张被告于2017523日向原告出具了9400元的欠条,认可被告于2017617日付款7000元,尚欠2400元。经查,原告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千方建材销售中心销售建材,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吊顶材料并进行装饰装修。20175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到陈吊顶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正,小写9400元,欠款人:葛20176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7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止到2017523日共欠原告9400元吊顶款,本院据此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采纳。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7000元,向被告主张剩余2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给付2400元。

徐小美律师团队,现任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一年,理论基础扎实,逻辑思维缜密,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工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