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B、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XX与被上诉人C、D、E、南昌XX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文X,男,汉族,住南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昌市XX,住所地:南昌市XX, 负责人:A,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1(原审原告):A,男,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上饶市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XX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A,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XX与被上诉人C、D、E、南昌XX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B及其委托代理人C、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南昌市XX的委托代理人E与被上诉人F的委托代理人G、被上诉人H及其委托代理人I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A、南昌XX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A、B预交的699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469元、南昌市XX预交的912元)退回预交的上诉人,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