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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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XX公司与A、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21民初1736号 原告:南昌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960564233,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A,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南昌XX公司诉被告A、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XX公司诉称:2010年9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XX房产提供物业服务,两被告自2014年12月办理完毕XX的入住手续但未及时缴纳全部物业管理费,截止2018年3月31日拖欠物业管理费4733元,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履行协议,但两被告仍拒不缴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733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以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A、B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A系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XX房屋的业主,2013年5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A(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物业服务类型、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保险、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协议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9.57+20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收取,该费用含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部门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A同时查明,XX又称XX,原告于2009年10月19日进驻该小区,并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A已办理入住手续,其所有的该套房屋面积109.57平方米,按1.2元/平方米计算,每月应交纳物业费131.48元,被告自2015年3月起未交纳物业费,至2018年3月31日止共3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733元,原告多次书面催缴,被告A拒不交纳物业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产信息档案、书面催缴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XX的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履行自己义务后,依法享有向被告A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原告诉请被告A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73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而滞纳金是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因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逾期缴纳规定费用,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惩罚性、法定性和强制性,原、被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A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A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XX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4733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A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B 书 记 员 C
周丹律师,电话18770071610,江西抚州临川人,中共党员,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学士,现在南昌执业,系北京天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