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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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公司、中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初40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涉案借款剩余本金不足5000万元,中国XX为了实现其管辖目的,故意遗漏XX公司已实际还款金额,导致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根据XX公司对已还款账目的仔细核算,查实其中有一笔还款系归还借款本金,但中国XX故意将该笔还款作为还息,导致剩余借款本金正好超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二、在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2019)赣民初36号案中,中国XX为达管辖目的,同样采取了此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三、案涉债务纠纷关系江西省数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存续,中国XX已就涉案债务在相关会议中向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承诺“不诉讼”。在此情况下,如涉案纠纷一、二审均由江西省内法院审理,将更有利于江西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案涉债务,同时也符合《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
中国XX答辩称,一、案涉两笔借款均为编号为13AA3017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放款,有《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为证。二、XX公司的欠款本金为518XXXX7126.11元,已达原审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中国XX不存在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三、XX公司、XX公司均非国有企业,不存在牵涉江西省数家大型国有企业存续的情形。四、XX公司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上诉,恶意拖延案件进展,滥用诉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初步审查的现有证据可以显示,2013年12月20日中国XX与XX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向中国XX借款8500万元,XX公司分别在2013年12月25日及2014年4月16日申请提取借款,中国银行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5月4日分别向XX公司账户发放贷款5500万元及2300万元,共计7800万元。中国XX自认该借款剩余本金为518XXXX7126.11元,并以此作为基数向原审法院诉请XX公司向其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款项,XX公司、李X、杨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公司上诉主张剩余借款本金数额已不足5000万元,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但其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该主张因欠缺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至于其提到的(2019)赣民初36号案件被移送管辖的情形与本案事实基础不同,亦无证据表明与本案间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XX公司提出的其他管辖权异议理由亦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周丹律师,电话18770071610,江西抚州临川人,中共党员,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学士,现在南昌执业,系北京天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