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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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眭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0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眭XX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赣民申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周X,被申请人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X凭,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1.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系董XX为帮助案外人郭X,4融资所借,并未用于李XX与董XX夫妻共同生活,李XX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董XX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并最终离婚,夫妻双方财务各自独立,所借债务发生于李XX与董XX分居期间。(二)二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二审认为董XX与郭X,4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存在错误。2.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适用于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理解上的错误。3.董XX短期内连续大额对外举债,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审机械适用证明责任,认定李XX举证不能,存在错误。李XX据此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驳回眭XX对李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眭XX承担。
眭XX辩称,李X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眭XX已提供证据证明董XX将案涉借款转借郭X,4并收取利息,是董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经营行为,董XX与李XX存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XX的再审请求。
董XX述称,借款是事实,但系其个人借款,与李XX无关。
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董XX、李XX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147,000元(该息按月息2分计付至2016年1月17日止,此后利息按约定计付至本金付清时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眭XX与董XX系朋友关系,董XX先后于2011年6月17日、2011年10月19日向眭XX借款10万元、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均约定月息2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董XX分别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此后未如约还本付息。2011年间,董XX为帮案外人郭X,4筹款,多次向身边熟识之人借款。2011年8月25日董XX与李XX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董XX拖欠眭XX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不予归还,确已违反合同约定,故眭XX要求董X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和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眭XX要求李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要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一个条件,即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结合眭XX的庭审陈述、李XX的辩称、董XX的陈述以及董XX同期同类借款的另案债权人陈XX等人与案外人郭X,4的现场录音、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实董XX向眭XX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并非董XX与李XX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董XX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眭XX要求李XX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XX归还眭X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47,000元(该息按月息2分计付至2016年1月17日止,此后利息按约定计付至本金付清时止),限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眭XX对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董XX负担。
眭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董XX、李XX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XX是否应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李XX主张本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适用于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在离婚诉讼中,由负有债务的一方配偶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而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本案中,李XX对董XX于2011年6月17日向眭XX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董XX和眭XX对此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董XX之间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故本案1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董XX与李XX婚内因照顾孩子的需要短暂分居两地,李XX有一定生活来源等事实均不能证实董XX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于眭XX要求李XX与董XX共同归还案涉1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李XX主张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辩称,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董XX归还眭XX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47,000元(该息按月息2分计付至2016年1月17日止,此后利息按约定计付至本金付清时止),限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眭XX对李XX的诉讼请求”;三、李XX对董XX向眭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8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息按月息2分计付至2016年1月17日止,此后利息按约定计付至本金付清时止),限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四、驳回眭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632.5元,由李XX负担2,877.5元,董XX负担5,755元。
李XX申请再审时提供了五组新证据,其中第一组证据:1.2017年5月9日郭X,4出具的《情况说明》、德兴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另案庭审笔录及账务清单;2.平安银行的流水清单及郭X,4的名片、北京XX公司的信息、2014年12月10日陈XX出具的收条及代刘X出具的《收条》;3.郭X,4出具给董XX的《借条》九张;4.董XX的中国XX银行的流水清单一份和李XX的情况说明;5.2017年4月25日张金福出具的《证明》;6.2017年4月24日郑世恭出具的《证明》及2011年4月董XX出具的《借条》。证明董XX对外借款均转借给了郭X,4,并未从中谋利,也没有用于董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生活。第二组证据:余X,4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证明》、张XX出具的《证明》。证明董XX与李XX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李XX与董XX对借款无合议。第三组证据:《六合宝典》、《香港彩霸王》等六合彩猜赌宣传资料、董XX手写的研究六合彩的书面材料及2017年5月10日王万年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董XX是长期沉溺于六合彩等赌博活动。第四组证据:雷XX、舒XX、彭X、张XX、程X、金XX、兰XX出具的《证明》,证明董XX与李XX夫妻感情不合,董XX常年沉溺赌博,对家庭不照顾,李XX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没有共同举债。第五组证据:1995年至2004年李XX在德兴铜矿和顺食品批发部兼营夜宵、江中歌舞厅对账单、协议书;2004年-2008年李XX在德兴市开服装店的对账单及销售记录;1995年-2003年李XX经营生意收入的记录;管某,4出具的《证明》。证明李XX与董XX婚姻存续期间,李XX有稳定的收入,夫妻财产各管各的。
再审庭审时,再审申请人李XX补充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姬XX出具的《证明》及德兴市银城街道武安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董XX长期沉迷于赌博,李XX与其长期分居。同时,李XX申请证人郭X,余X,4、管某,4出庭作证,证明董XX对外借款均转借给了郭X,4,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董XX与李XX长期分居,董XX喜欢赌博。
对于李XX申请再审提交的五组证据,眭XX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二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关联性亦有异议;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董XX质证认为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称其赌博以及与李XX分居均是事实,本案借款李XX并不知情。对于李XX再审补充提交的两份证据,眭XX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不能证明夫妻感情之间的事情;董XX对该证据无意见。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眭XX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董XX与李XX处于分居状态更不能证明诉争借款被董XX用于赌博;董XX对证人证言无意见。
被申请人眭XX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XX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李XX再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李XX在一、二审中均辩称借款时其与董XX处于分居状态,其并不知晓本案借款,无举债的合意,董XX借款实际是帮案外人郭X,4借了300万元,并未从中谋利,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XX现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一、二审中的答辩意见相同,再审所提供的证据亦是对一、二审中所提供证据的进一步补强。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XX是否要对案涉1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董XX先后于2011年6月17日、10月19日向眭XX借款10万元、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2011年8月25日董XX与李XX登记离婚。本案借款有10万元发生于李XX与董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认定该10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董XX向陈XX、程XX、眭XX等多人有过借款,这些人均是董XX以前单位的同事,且在一审庭审中董XX和眭XX等人均表示借款后没有告诉过李XX,因此可以确认在借款发生时李XX并不知情。其次,根据李XX在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本案10万元借款发生于董XX与李XX夫妻关系存在矛盾期间,董XX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及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高消费行为,且董XX为帮案外人郭X,4筹款多次向身边熟识之人借款。因此,李XX所称的本案10万元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初步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已经完成,眭XX称案涉10万元借款用于董XX与李XX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认定李XX应对本案1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李XX的再审请求可以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632.5元,由董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丹律师,电话18770071610,江西抚州临川人,中共党员,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学士,现在南昌执业,系北京天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