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受人之托,忠君之事 法律咨询热线:15850886482
赵勇律师 近期帮助过:13740 网站积分:22136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5850886482(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523-82080148
邮箱:1624102876@qq.com 执业证号:1321220********72 执业机构: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金融广场中兴9号楼14层
更多
成功案例
疤痕修复费用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基本案情:2017年8月3日,张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后张某前往人民医院治疗...2021/9/1 11:26:56从业资格证逾期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道路交通环境日益复杂,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情况下,都由保险公...2021/3/16 16:12:15相爱相杀无底线 再审发回...——民间借贷案件细评基本案情:2018年期间,张某(男)与李某(女)相识,在张某的追求下,李某与张某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三...2021/1/25 9:43:45
谢谢您的帮助2020-03-30谢谢您2020-03-27谢谢律师的帮助,^_^2019-09-28很好2019-09-212019-06-13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赵勇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赵勇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赵勇律师电话(15850886482)寻求帮助。

成功案例 goodcase

张某某犯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改判一案

发布者:赵勇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09时56分 | 已阅读: 793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吴某在不具备资金条件的情况下,租赁钱小多的建材有限公司和搅拌楼,成立公司并在公司并无真实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公司实力较强,需要大量石子生产混凝土为由,先后与孙大忠、...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吴某在不具备资金条件的情况下,租赁钱小多的建材有限公司和搅拌楼,成立公司并在公司并无真实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公司实力较强,需要大量石子生产混凝土为由,先后与孙大忠、李小华签订垫资供货合同,以支付少量货款、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要求被害人继续供货的方式,骗取两名被害人的石子后低价销售他人、直接转抵租金或生产少量混凝土后转抵他人工资,造成两名被害人损失价值人民币三百余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吴某签订协议,提供其经营的码头为吴某装卸石子,并约定保底费,期间,由张某某收取吴某装卸费。同时,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给吴某支付货款,并接受吴某安排去码头对石子进行量方、记账。另外,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因向钱小多索要欠款,钱小多提出用周某某、李小四等人的石子抵扣,被告人张某某遂将石子拉走,价值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明知吴某实施合同诈骗而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石子,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某在上述犯罪过程中主观上均属明知,且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发还相关受害人。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律师经多次会见张某某、充分阅卷后提出本案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等观点,并申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庭说明张某某归案情况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原因、申请调取张某某的手机通讯记录、派出所户籍大厅监控记录等证据,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系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并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案在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下,由最初的两个罪名改成一个罪名,刑期和罚金均大幅度减少,并且不用再予以追缴二十余万元的赃款。最重要的是,本案上诉人年龄较大,属于初犯,因本案饱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濒临崩溃,二审由实刑改为缓刑,免去了上诉人的牢狱之苦,使得一家人能早日团聚,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涉案各当事人姓名均已隐去或使用化名)

本案辩护词请看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