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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发布者:赵勇 时间:2020年04月29日 09时24分 | 已阅读: 928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国内某大型超市辞工潮基本案情:2018年期间,各种因素的交织导致某连锁超市被另一连锁超市收购,完成收购后的新公司为了替换原超市的职工,陆续将原职工调离原工作地点,转去新的工作地点,并限定了到岗报道...

律师观点分析

         

——国内某大型超市辞工潮

基本案情:

2018年期间,各种因素的交织导致某连锁超市被另一连锁超市收购,完成收购后的新公司为了替换原超市的职工,陆续将原职工调离原工作地点,转去新的工作地点,并限定了到岗报道时间。部分职工不同意调离原工作地点和原工作岗位,未在规定时间前去新工作地点报道,新公司便以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了大量诉讼维权案件。小张是该公司泰州市A区某门店的财务,公司要求小张从A区调往B县,小张不同意,并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在限期要求小张到B县到岗无果后,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委托本律师帮助维权,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小张经济赔偿金。

庭审焦点:

公司方的主要观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小张的主要工作地点为泰州地区,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需求有权调换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员工应无条件配合。公司将小张从A区调往B县,是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小张拒不配合,不去新地址报道,就属于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职工方的主要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强行变更,小张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并且向公司请了病假,因此小张不属于旷工。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对职工进行有效公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程序均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小张赔偿金。

法庭裁判:

法院认为,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从劳动者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用人单位解除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依据、解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考量。结合全案分析,最终法庭采纳了职工方的意见,认为小张未去新地址报道不属于旷工,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程序均不合法。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影响较广的系列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也是众多企业面临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重视的一类案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遇到企业刁难或者辞退时,要不卑不亢,有理有节,收集并保存好各项证据,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及时维权。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企业有一些管理和变化确实需要职工理解和配合,但是不乏有不服从安排管理的职工,或者说有一些职工本身就有一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职工不愿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特别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处理,以防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赔偿风险。

 

   下附本案代理词(律师咨询电话15850886482)转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