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包头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包头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