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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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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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公司与包头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石陈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包头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诉被告包头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石陈律师,1986年出生,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系,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职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2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