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2021 年 7 月 xx日,原告A某某在广州市某某号的住宅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该住宅建设工程由C某某发包,B某某承接部分工程后转包给E某某,A某某受雇于该工地从事砌砖工作。
二、案件当事人
1.原告:A某某,在施工中受伤,诉求各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共计 2562200.89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
1.B某某:涉案工程包工头,辩称原告与E某某、F某某成立劳动关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且涉案房屋已购买保险,保险理赔款应抵扣原告损失。
2.C某某:涉案工程业主和发包人,认为涉案工程无需资质,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已垫付费用且购买保险,保险赔偿款应扣减。
3.D某某:C某某之子,辩称自己是代理C某某处理涉案工程事宜,与本案无关。
4.E某某:称与A某某仅为工友关系,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并对A某某受伤损失计算提出异议。
三、案件事实
1.事故经过:2021 年 7 月 xx日,A某某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从约 1.8 米高脚手架上踩空跌落,头部撞到地面木方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 136 天。
2.鉴定结果:2022 年 2 月xx日,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某某为壹级伤残,护理期自受伤日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 180 日,误工期至定残前一日,后续医疗费 360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4000 元。
3.保险情况:C某某为涉案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某某已获赔医疗费 49900 元、意外残疾赔偿金 500000 元。
4.垫付情况:B某某垫付 133881.2 元,C某某和D某某垫付 135100.1 元,E某某未垫付。
四、法院判决
1.责任划分:A某某自行承担 30% 责任;B某某承担 70% 责任;C某某、D某某对B某某所承担责任在 25% 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损失认定:经核算,A某某各项损失合计 2062129.9 元,包括医疗费 366657 元、医疗辅助器具费 1881 元等多项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0 元。
3.赔偿金额:B某某需向A某某赔偿 1244509.63 元;C某某、D某某在 243272.63 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A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298 元,由A某某、B某某、C某某和D某某按比例负担。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