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9年5月,某装饰公司与某健身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包健身公司的室内健身房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9年10月、2020年9月两次签订《工程费用结算书》,确认健身公司尚欠工程款及装修押金等共计110459.98元(含装修押金2万元)。此后健身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装饰公司委托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律师代理维权。
诉讼过程
刘艳敏律师代理装饰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支付工程款90459.98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0957.4元、退还装修押金20000元及延迟返还押金损失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同及结算书合法有效,健身公司确认欠款事实,判决支持了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32417.38元。
判决生效后,健身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刘艳敏律师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随后,刘艳敏律师调查发现健身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丁某、陈某、何某、周某均未实际缴纳出资,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四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四名股东实际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追加丁某、陈某、何某、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在120万元、75万元、75万元、30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健身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刘艳敏律师代理下,装饰公司不仅获得了13.2万余元的胜诉判决,更成功穿透公司面纱,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为后续实际受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