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8年1月16日,蔡某驾驶出租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交警认定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因此受伤,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半月板损伤等。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李某某受伤后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
诉讼过程
李某某委托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律师代理维权。刘律师分两次提起诉讼:
第一次诉讼(2018年):针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7341.87元(其中交强险赔付11660元,商业险赔付45681.87元)。
第二次诉讼(2019年):李某某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仍需治疗。刘律师继续代理,主张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依据居住证明、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认定李某某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残疾赔偿金81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49.5元、误工费22376元、护理费10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
判决结果
第二次诉讼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某108340元(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9233.53元,合计147573.53元。两次诉讼累计获赔金额204915.4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绝大部分。在刘艳敏律师的代理下,李某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均得到法院全额或合理支持。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