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刘先生于2017年8月4日入职浙江某建筑公司,担任安装工,双方未办理工伤保险。2017年8月12日,刘先生在项目中工作时从二楼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腰椎骨折、双侧跟骨骨折等。2018年1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4月2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8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刘先生主张其工资标准为300元/天(折算6525元/月),公司则主张试用期150元/天、之后180元/天。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工伤待遇,刘先生遂于2018年7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过程 刘先生委托刘艳敏律师代理此案。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刘先生不服,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公司在一审中败诉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刘先生工资标准应为180元/天,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刘艳敏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代理刘先生,针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刘先生签名,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标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先生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先生主张的6525元/月未明显高于本地建筑行业工资水平,予以采信。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75元(合计195750元,扣减借支10000元后实付185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625元、伙食补助费1906元、护理费7000元、交通费192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25元、医疗费698.1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740元,以上各项合计237165.18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