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某某,男,1982 年 4 月 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B纸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背景
A某某于 2020 年 9 月 xx日入职广州B纸品有限公司,担任货车司机,2021 年 4 月 xx日因个人原因离职。2021 年 10 月 xx日,A某某再次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等内容,B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A某某上上月工资。
入职后,B公司向A某某发出《参加社保通知书》,A某某勾选 “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并承诺相关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希望公司以社保补贴形式将保险费从工资中返还,A某某在确认函上签名按手印。
2022 年 6 月xx日,A某某下班后步行回居住地途中被小车撞倒受伤,住院 8 天并进行后续门诊治疗。此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 2022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A某某就交通事故与相关责任人达成和解。
2022 年 11 月 xx日,A某某以B公司未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仲裁情况
2022 年 12 月 xx日,A某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类工伤待遇等。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xx日作出裁决,确认A某某与B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对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但A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
劳动关系确认:法院确认A某某与B公司在 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时效问题,对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5 日期间的劳动关系诉求不予确认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法院认为A某某以B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A某某曾书面放弃参保并获社保补贴,且未能证明对工资支付周期和未参保提出过异议
工资:法院认定A某某2022 年 10 月 11 日、10 月 12 日、11 月 2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应得工资为 1763.21 元,B公司辩称已支付但未举证,不予采纳
未休年休假工资:A某某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经折算在 2022 年 10 月 12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年休假天数不足 1 天,其诉请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相关费用:A某某虽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但仍可获得除工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B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8738.56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129.01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0 元、护理费 1200 元;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149.9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30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9228.56 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390 元
其他: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B公司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启示
此案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劳动者也要谨慎对待自身权益,若放弃相关权益可能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