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某某,男,1979 年 11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与B某某为夫妻关系,是涉案广告牌店铺的使用人
B某某:女,1983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内衣店” 经营者,与被告C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合同的定作人
被告
广州C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装修合同施工方,承揽涉案店铺装修及广告牌制作安装等项目
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作为提供装修服务平台的一方,为B某某和C公司提供联系渠道及资金托管等服务
一、案例背景
A某某和B某某是夫妻,B某某经营位于广州市海珠区 “XXXX内衣店”。2020 年 7 月,B某某因店铺装修需求,通过D公司运营的平台联系到C公司。2020 年 6 月xx日,B某某与C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包工包料、工程款及工程保修责任期等内容,其中水电防水隐蔽工程和其他工程的保修责任期均为 1 年。报价表显示项目包含招牌做造型、招牌铝塑板等内容,且有C公司印章及B某某签字。另外,原告提交一份无双方签字盖章、显示有招牌架子加大焊接的报价表,C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二、案件经过
装修及事故发生:2020 年 8 月 xx日,装修工程竣工,B某某共支付装修费 26926.5 元。2022 年 6 月 xx日凌晨,店铺外墙的广告招牌掉落砸伤案外人E某某。E某某为此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A某某、B某某共同赔偿 293055.28 元,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A某某、B某某共赔偿 238788.27 元,并承担二审费用 2847.92 元,另付医药费、重新装修店铺广告牌等费用,总计 270067.29 元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C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广告牌承重框架结构检验确认,未保质保量装修广告牌,导致广告牌在两年保质期内掉落砸伤行人,应承担违约责任;D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方,具有选任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C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70067.29 元,D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抗辩:C公司辩称,案外人受伤是因广告牌承重框架掉落导致,该框架是原告方原有的,不在其承揽范围内,且合同约定质保期为 1 年,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D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并非装修合同签约主体,已严格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且未实际参与施工,不应承担涉案广告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B某某与被告C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对于争议焦点,即C公司是否按约定交付承揽项目,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承揽项目包含铁架加大焊接,且仅凭照片主张广告牌掉落是C公司采用木板焊接不牢固所致依据不足。同时,C公司作为承揽人已尽到合理检测义务,原告作为使用者和管理人,未对广告牌尽到日常检测、维修义务,也未在近两年内就广告牌焊接质量向C公司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某某、B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 5351 元,由原告A某某、B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