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男,1978 年 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B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案情内容
劳动仲裁情况: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请求,包括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无争议事项:包括入职时间(2023 年 6 月 10 日)、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受伤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未返回单位上班、劳动关系已解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工地项目缴纳工伤保险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日期(2023 年 12 月 18 日)等
原告起诉理由:认为仲裁裁决对工资标准及经济补偿金认定错误。原告主张工资是计件制,实际用工之日是 2023 年 6 月 18 日,仲裁计算平均工资方法错误;工资标准证明责任应在被告;仲裁适用社平工资错误等
判决结果
被告四川B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A某某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 8798.7 元。
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79188.3 元。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4901.51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负担。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