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某某,男,1963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B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责人:C某某。
第三人:D某某,女,1963 年 6 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其儿子E某某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5 月 17 日,D某某作为投保人,就位于xx市某某房屋建筑项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施工人员。保险单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 500000 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 500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给付比例 80%;保险期间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零时起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二十四时止。
二、事故经过
2021 年 7 月 14 日,A某某在该投保建筑项目工地砌砖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他先被送往xx市xx区第八人民医院急救,后因病情危重转至xx市xx区中心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多项手术。后续A某某还在xx市xx区第七人民医院、xx县人民医院、xx县中医医院等进行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 291775 元。
三、鉴定情况
2022 年 2 月 16 日,人保xx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委托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A某某因意外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 月 23 日,该鉴定中心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A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术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且肌力 3 级以下,构成一级伤残。A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 1000 元。
四、双方诉求与争议焦点
1.A某某诉求:要求人保xx分公司支付鉴定费 1000 元、医疗费 291775 元、意外残疾赔偿金 50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人保xx分公司辩称:认可投保医疗费限额为 500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伤残赔偿金限额为 500000 元。但对A某某的一级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其病情发展不符合常理,伤病关系存疑,不同意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不属于投保保险范围,也不同意理赔;同意按 49900 元理赔医疗费。
五、法院判决
1.法院认为A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人保xx分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确认A某某构成一级伤残。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人保xx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A某某支付医疗费 49900 元、意外残疾赔偿金 500000 元;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若人保xx分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受理费 4655 元由人保xx分公司负担。
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说明了二审独任审理的相关规定。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