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A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
·被告:B某某,男,1975 年 xx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
B某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类补贴及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某某未起诉。
三、案件事实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B某某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入职A公司,担任操作工辅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 年 11 月 30 日,B某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工资发放与考勤:A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无需员工签名。B某某上下班需指纹打卡考勤,2021 年 9 月出勤 4 天,10 月出勤 15 天,11 月出勤 19 天。
3.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B某某工资差额 12730.56 元、2021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2105.98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4353.72 元,同时需为B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驳回B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双方主张
1.A公司诉求:请求法院判决无需向B某某支付工资差额、2021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案件受理费由B某某承担。其理由为不存在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已安排B某某休年休假,B某某辞职是自身原因所致。
2.B某某答辩:不同意A公司全部诉请,称A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 2021 年 6 - 11 月工资,导致自己被迫离职,A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且放假及按 2100 元 / 月发放工资未与自己协商。
五、法院判决
1.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A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B某某工资差额 12730.56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2105.98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4353.72 元。
3.A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B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A公司负担。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