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A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B某某,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
B某某于 2011 年 xx月 xx日入职A公司,担任操作工班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无需员工签名,B某某上下班需指纹打卡考勤。2021 年 xx月 xx日,B某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B某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与结果
1.仲裁请求:B某某请求确认与A公司在 2011 年 xx月xx日至 2021 年 xx月 xx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3530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9200 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配合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 2021 年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15600 元、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 10000 元、2021 年年假工资 16965.5 元、2021 年 10 月工资 11000 元、2021 年 11 月工资 9308 元。
2.仲裁结果: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B某某2021 年 xx月至 xx月工资差额 26679.15 元、2021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8796.68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16922.52 元,A公司为B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驳回B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四、法院审理情况
1.原告主张: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 26679.15 元、2021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8796.68 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116922.52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理由是公司不存在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已安排被告休年休假,被告辞职是自身原因,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称原告不提供劳动条件,且未足额支付 2021 年 xx月至 xx月工资,导致自己被迫离职,原告应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同时指出原告陈述的放假期间工资计算与事实不符。
3.法院认定
o工资差额:采纳仲裁委认定,A公司应支付B某某2021 年 xx月至 xx月工资差额 26679.15 元。
o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确认B某某2021 年可享 9 天年休假,经核算其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10629.32 元,A公司已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应支付 2021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8796.68 元。
o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B某某以A公司强制放假、不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以剔除加班费后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为 116922.52 元 ,B某某未起诉,视为服从仲裁裁决,A公司应按此数额支付。
五、法院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广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B某某工资差额 26679.15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8796.68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16922.52 元。
3.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B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