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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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艳敏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0459.98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押金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0957.4元(按照工程造价总金额的419148.54元的5%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返还装修押金的损失1000元(按照装修押金20000元的5%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告与XX公司以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和XX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路48号尚东XX的室内健身房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款为371148.54元,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施工方式,报价清单外增加项目和面积按增项处理。另,施工合同对延期付款违约责任作出如下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上述工程完工后经XX公司和XX公司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且双方已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工程结算,并签订工程费用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1”),结算书1载明工程总结算金额为419148.54元,其中被告XX公司已付工程款320688.56元,剩余应付工程款为118460.54元(含装修押金2万元),XX公司和XX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上述剩余应付工程款。结算书1签订后,XX公司和XX公司仅向原告支付8000元工程款。2020年9月17日,针对上述欠款及还款事实,XX公司和XX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2”),对其还款8000元的事实进行确认,结算书2载明剩余应付工程款为110459.98元(含装修押金)。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XX公司和XX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上述工程款。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XX公司辩称:我司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方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一、对原告的第1、2项诉请,我方愿意退还,但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在工程过程中,只要我有能力,我方也支付部分款项约2-3万元,而不是从头彻尾未还过款;二、对于第3项诉请,原告也是存在违约行为的,我方并没有向原告追究过违约金,但我方对于原告诉求的违约金金额的计算方式并无异议,只是我方认为原告不应该计算我方的违约金;三、对于第4项诉请,我方有异议,装修押金并非我方收取,而是物业,装修完毕后我方向物业拿回装修押金,但是物业表示需等待消防证下来后方可返还,且当时为保证装修质量,我方也投入了几万元的装修押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将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路8号尚东XX的室内健身房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该协议载明:一、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XX公司,联系人:丁X;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XX公司;二、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三、工程期限:从施工许可证下来第2天计算起4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施工日期计算);四、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371148.54元;五、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方式:签定合同当天,付款比例为30%,金额为111344.56元;隐蔽工程完成当天,付款比例为30%,金额为111344.56元;中期工程(泥木)完成两天内,付款比例35%,金额为129901.98元;竣工(物业)验收通过45天内,付款比例为5%,金额为18557.42元;六、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甲方延迟支付超过2日的,乙方有权停工。上述协议甲方有丁X签字并加盖XX公司的公章,乙方处加盖XX公司公章。庭审时,原告陈述签订上述装修合同时,被告XX公司并未成立,故该合同甲方处XX公司的公章系后期补盖的,被告XX公司亦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另,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增加项目清单”,该清单载明增加的项目合计金额为51187.72元,优惠价为48000元。该增项清单加盖有原告及被告XX公司的公章。

2020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负责人丁X发出《催款通知函》,函告对方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义务,但其并未按约定完成履行付款义务。截至发函当日尚欠逾期工程款110459.98元。

后原告与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工程费用结算书》(2019.10.25版本),该结算书载明如下内容:项目名称:XX公司装修工程;发包方:XX公司;发包方负责人:丁X;承包方:XX公司;工程概述:室内健身房装修工程;合同总价金额为371148.54元,洽商变更增加费用为48000元,总结算金额为419148.54元,物业装修押金20000元(承诺完工退回),已付工程款320688.56元,剩余应付工程款118460.54元(含装修押金)。备注处注明所有款项金额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过,由于甲方公司经济问题,未能按时付款,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剩余应付的工程款。该结算书承包方处加盖有XX公司公章,发包方处加盖有被告XX公司的公章。

后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签署《工程费用结算书》(2020.9.17版本),该结算书载明已付工程款为328688.56元,剩余应付工程款为110459.98元(含装修押金),另备注处并未注明剩余应付工程款的最晚支付日期,其余内容与上述《工程费用结算书》(2019.10.25版本)一致。

现原告以被告XX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90459.98元及未返还装修押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关于装修押金,原告陈述其将装修押金2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X且提交了相关转账记录,被告XX公司确认其已收到涉案装修押金20000元,但其陈述其已将原告交付的装修押金及被告的装修押金、水电押金约10万元交至物业,物业表示需待消防证下来后方可退还。

另查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将XX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当庭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作出(2021)粤0106民初2706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费用结算书》(2019.10.25版本)以及《工程费用结算书》(2020.9.17版本)均加盖有原告与被告XX公司的公章,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尚有工程款项90459.98元未付,且该金额有相应工程费用结算书为证,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照准。

另,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违约责任,原告陈述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因合同约定了上限,故其诉求按照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计算,本院认为,依据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工程费用结算书》(2019.10.25版本)载明“总结算金额为419148.54元”“所有款项金额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过,由于甲方公司经济问题,未能按时付款,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剩余应付的工程款”,然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项,经核算,原告的该项诉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0957.4元(419148.54元×5%)。

关于装修押金。被告确认其收取了原告向其支付的20000元装修押金,且涉案《工程费用结算书》均载明20000元物业装修押金承诺完工后退回,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有事实和约定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迟延返还装修的损失。基于前述,被告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将装修押金退还原告,且其亦在《工程费用结算书》(2019.10.25版本)中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剩余应付的工程款(含装修押金),现原告主张该延迟返还装修押金的损失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按装修押金20000元的5%即1000元计算,经核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该金额亦已超过原告主张的延迟返还装修押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返还装修押金的损失1000元诉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XXX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XX公司支付工程款90459.98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0957.4元;

二、被告广州XXX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州XX公司装修押金20000元并支付延迟返还装修押金的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被告广州XXX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XX

刘艳敏律师,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工伤、交通人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