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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视力改善手术导致失明医疗事故案例

作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4次举报


诊疗经过:

原告因左眼远距视物模糊11年”到被告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治疗,门诊以“左眼高度近视”为诊断收入院诊断:双眼高度近视(右眼TICL植入术后),左眼复合近视散光。2016.1.13-2016.1.16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并行左眼有晶体眼后房型人工晶体植入术。原告在被告医院的住院病案(住院时间:2018.4.3-2018.4.6,病案号:20160036)记载:入院记录。主诉:左眼视物变形半年。门诊以“左眼脉络膜新生血管”为诊断收入院。眼科检查:裸眼视力:右眼1.0左眼0.1诊断: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下新生血管〕(左眼),变性性近视[病理性近视][高度近视〕(双眼)(双眼TICL术后)。2018-4-5手术记录。手术名称:玻璃体腔药物注射术。原告在某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案(住院时间:2018.4.24-2018.5.9)记载:出院记录。入院情况:惠者以“左眼视物不清,变形半年余,加重3天”为主诉入院。查体:视力:VOD:1.0,vOS:0.6(矫)。眼底:视盘边界欠清,色可,血管反光强,动脉细,静胁迁曲怒张,豹纹状眼底改变,后极部中心凹光反射(一),左眼黄斑区水肿(+)。原告在A市第四人民医院眼科门诊病历记载:2021-05-12主诉:左眼视物模糊1天。现病史:1天来,左眼视物模糊散在点状遮挡,无眼红眼痛。既往史:双眼ICL植入术后,左眼CNV行雷珠单抗注射多次注射,左眼视网膜激光光凝术。视力:裸眼视力:右0.6,左0.04。诊断:双眼眼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左眼黄斑病变,双眼高度近视性视网膜病变,左眼视网膜激光光凝术。2021-5-13眼底荧光造影报告单。提示建议:提示左眼PIC继发CNV可能,左眼CNV癜痕化可能。

患方意见:

2013年前后,原告辗转各大眼科医院咨询有没有能摘掉眼镜的办法。2015年原告接到被告眼科的推销电话,说出了一个全新的近视眼手术,从外国引进的,针对高度近视非常安全有效。2016年1月4日入院被告眼科,诊断:双眼高度近视,双眼复合近视散光,1月6日行右眼可植入式隐形眼镜置入术。术后觉得眼部不适,眼珠里面胀痛,并且很磨得慌,院方说这是刚做完手术的正常反应,院方说是不太匹配,但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人的眼睛都是有调节功能的,可能过段时间就好了。2016年1月13日再次入院,1月14日行左眼可植入式隐形眼镜置入术,1月16日出院。2017年10月14日,再次去被告处进行咨询,当时视下降明显,非常勉强能看到0.6,之前都是能看到0.8-1.0。而这一切都只是因为被告眼科医生们的忽视,不负责任,耽误原告的病情造成的。医疗机构应对其接收入院的患者承担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的严重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因受医疗损害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意见:

我院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其眼科门诊及相关治疗均予以认可,在其他科室就诊费用,如病历当中阐述与眼科有关,也可以认可,但如与眼科无关我院不予认可。其次我院对两次司法鉴定结果予以认可,对原告提出的依据鉴定结果的相关赔偿费用可以认可。我院对误工费有异议,所提证据为单位制作的工资单,未见到原告提供的与其提供工资单相关日期有关的银行流水。其他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我院认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赔付。

鉴定机构意见:

2017年10月14日,被鉴定人因左眼出现视物不清至医方处就诊,医方未对被鉴定人本次就诊情况进行规范的病历记载,未针对被鉴定人行更为全面的检查以明确其视力下降的原因,亦未对其病情进行充分的鉴别和诊断,故认为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医方存在的过错及被鉴定人自身情況分析认为: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王XX的损害后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诊疗行为经过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经原、被告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过错和原告方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6135.29元;、护理费30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复印费742元、司法鉴定费14500元、误工费12044.36元、残疾赔偿金1291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一至十项,共计209905.85元,由被告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X。

十一、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我国近视的人口比较多且大多数是青年人,大部分希望通过手术改善视力从而摘掉眼镜。现在流行的手术时飞秒,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手术,手术本身就存在风险。 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损伤视神经、术后可能感染导致失明、可能损伤视网膜等风险,且做这类手术并不是完全没有并发症的,有些做了手术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眼睛看强光会有刺痛感,这些都是面临的不确定性。

2、根据患者在其他医院的诊断,患者存在双眼眼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左眼黄斑病变,双眼高度近视性视网膜病变。医院对患者视物模糊的原因认为是近视,但是实际上患者是眼底存在一定问题,医院在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没有鉴别诊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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