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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治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案例

作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0次举报


诊疗经过:

2022年3月4日,贺某因“重物砸伤右足背致疼痛、流血1小时”急诊于A医院,为进一步诊治,收住入院。入院诊断:1、右足第一楔骨骨折2、右足第一跖骨基底部撕裂骨折3、右足背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脱4、右足第二、三、四、五趾伸肌肌腱损伤5、右足第三楔骨外缘撕裂骨折?6、慢性支气管炎。3月20日,贺某上厕所时被发现瘫坐于马桶上,呼叫无应答。当日,贺某被转送至B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贺某在B市人民医院抢救花费治疗费用1034.9元,由被告A医院先行垫付。

患方意见:

2022年3月4日,贺某因工作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背,至被告处入院治疗。2022年3月20日,贺某同病房病友护工发现其瘫坐在马桶上,遂呼叫值班医生,但因被告工作人员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导致贺某死亡。

医院意见:
原告所述内容基本属实。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更多的是客观因素所致,而非主观原因所致。被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级医疗机构,属于最底层、最普通的医院,各方面的医疗条件、抢救条件远远不及其他医疗机构。原告不希望案涉后果的发生,被告同样不希望这一后果的发生。当发现贺某瘫坐在马桶上时,被告立即组织抢救,只是因为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而没有能够挽回贺某的生命。

鉴定机构意见:
本例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贺某至A医院治疗,经鉴定A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前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综合分析患者贺某自身存在的疾病、死亡原因、被告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及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A医院对贺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87664.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患者的死亡后家属没有做尸检,还好鉴定机构最终还是受理了患者的鉴定委托。如果是放在当下,患者必然会面临着很大的败诉风险。现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对于没有做尸检的医疗纠纷,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 对于没有尸检的案子,袁律师建议最好通过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存在属地和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它也有好处。一般对于没有尸检的鉴定委托,只要死因争议不大,鉴定专家都会尽量给出鉴定意见,这对患方后续维权是相对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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