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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医院抢救不及时医疗事故案例

作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1次举报


诊疗经过:

2021年10月17日17时40分,张XX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A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并输液治疗,其门诊病历中载明:“患者张XX,女,70岁,主诉:头晕头胀一天,恶心未呕吐,自行口服降压药未见好转......初步诊断:高血压,给予静滴甘露醇、丹红治疗......”张XX进入卫生服务站后并没有医生进行现场诊察,是由护士通过与医生电话联系,按照医嘱为张XX注射药物。注射过程中张XX出现不适并且呕吐,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门诊病例载明:“主诉:患者输液中出现呕吐,现病史:患者高血压在门诊输液甘露醇过程中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初步诊断:药物过敏?心肌梗死,给予皮下注射肾上腺素、静滴地塞米松等治疗......”。16:45分,张XX倒地,意识不清,护士对其进行胸外按压,并拨打抢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后接手进行抢救并进行转送。18时55分到达B市第二医院,B市第二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出诊记录载明:“......19:19心电图呈直线,全心停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患方意见:

患者张XX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10月17日前往被告处就医,并于当日在被告处输液诊治,在输液的过程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完全确认患者张XX满足用药指征、在未询问患者过敏史的情况下,使用甘露醇等药品,且未有医生处方,只有一名护士操作,并在发生过敏反应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造成患者张XX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诊疗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已超出了医疗行为的固有风险,此过错与患者张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院意见:

被告认为患者张XX的去世,实属意外,被告没有过错,故没有赔偿责任。第一、患者张XX在事件发生前曾多次到被告处就诊,为复诊患者。患者张XX因为高血压症状,在2021年3月22日和2021年4月22日均都用过与2021年10月17日同样的处方、同样的药物,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另外,患者张XX因为感冒和高血压在2021年6月26日和2021年7月5日分别两次使用甘露醇治疗,同样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第二、被告为患者张XX所用药物为“甘露醇”,此药并非试敏药物。第三、被告主任医师通过远程监控及电话询问主诉,结合以往病史,为患者诊治病情,开具药物并不存在过错。死亡的结果与诊疗方式无因果关系。第四、事件发生之时,被告方积极抢救、拨打急救电话,完全履行了医者职责。第五、根据死亡鉴定报告表明:心源性猝死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药物过敏仅仅是诱因。综上所述,被告对患者张XX用药情况十分清楚,没有给其使用她从来没有使用的药物,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患者张丽娟因过敏引起心源性猝死是被告的过错所造成,不能排除患者张XX自行口服其他慢性药物造成过敏的可能。

鉴定机构意见:

“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死者张XX符合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左冠状动脉在轻度狭窄的基础上伴发强烈痉挛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发生心源性猝死。” 该案件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考虑因素有:(1)张XX年龄为69岁,有高血压病史;(2)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技术条件有限等;(3)病情变化迅速以及临床医学的局限性;(4)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明确的原则性诊疗过失等。综上,从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技术角度分析,建议卫生服务站过错的诊疗行为在被鉴定人张XX死亡的损害后果形成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死者张XX至医疗机构就医后,便与医疗机构形成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正确、及时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应尽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机构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鉴定。C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XX物鉴中心[2022]医鉴字第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的单位作出,符合实际情况,对涉案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A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患者张XX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5,967.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甘露醇过敏导致的左冠状动脉在轻度狭窄的基础上伴发强烈痉挛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发生心源性猝死。对于使用甘露醇这个药物,药品使用说明书上是没有要求做过敏试验的,医学指南和教材都没有要求做过敏试验,对于患者发生的过敏属于医疗意外。一般来说发生甘露醇过敏的发生率极其微小,也没有相应的手段进行检测患者对甘露醇是否过敏。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对于患者的过敏,医院不承担责任。

2、 对于发生过敏的患者,医生要及时抢救。对于发生过敏的患者,医生要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急救药物及时救治,如果没有及时使用正确的急救药物,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医生没有在现场,只是护士电话把现场的情况汇报给医生,医生下口头医嘱,医院明显的违反了亲自接诊原则。患者发生过敏以后,护士的救治措施也不规范,所以医院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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