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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后大出血成为植物人案例

作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诊疗经过:

XX于2018年12月21日在A医院处行彩超检查提示:“宫内晚孕,单活胎,臀位;胎盘Ⅱ级;前置胎盘;羊水过少”,后于2018年12月24日主因“第三胎孕37+6周臀位,孕检发现前置胎盘3月”在A医院处入院。入院诊断为:孕5产2孕37+6周待产,LSA,瘢痕子宫,前置胎盘。住院治疗主要经过:入院当日A医院对XX行剖宫产术,15:39以LST位娩出一足月女活婴,Apgar评分10分,检查见胎盘位于子宫下段,下段四周均见胎盘组织,胎盘已近浆膜层,不能剥离,考虑胎盘植入,子宫出血较多,15:50出血约2500ml。因此向家属交代病情,决定行子宫半切术。在切除子宫过程中于16:23原告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于16:27原告恢复心跳,继续抢救,术中出血共约3000ml,尿量约1900ml,为进一步抢救治疗收入ICU。入ICU后继续呼吸机辅助呼吸、输血补充血容量、补液维持水电解平衡、抗感染、促醒、营养脑细胞、静脉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2018年12月27日,付XX家属自行联系救护车将付XX转至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剖宫产术后,产时出血,出血性休克。2019年2月11日出院转入B医院。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剖宫产术后,产时出血,失血性休克,肝损伤,脑梗,泌尿系感染,脑积水。B医院入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脑积水,剖宫产术后,产时出血,失血性休克。付XX至今仍在B医院住院治疗。

患方意见:

1.判令A医院赔付付XX医疗费164384.45元、鉴定费23715元、交通费13006.3元、营养费22497.1元、复印费1770.8元、住宿费4959元、误工费55849元、护理费181125.1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3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153810元(小孩718410元、老人435400元)、后续护理依赖费5728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2.判令A医院赔偿XX残疾赔偿金859520元(以伤残鉴定结论为准)。以上总费用8522956.77元。3.由A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医院意见:

本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我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对患者救治及时,术前对患者及家属履行了风险告知,手术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机构意见:

第一,付XX既往孕5产2、两次剖宫产史,此次入院前超声检查提示“前置胎盘”等,为胎盘植入的高危因素,医方术前应充分评估风险,进一步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植入性胎盘,医方在此诊疗过程中未考虑到是否存在胎盘植入情况,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第二,医方在术中强制剥离胎盘的处理方法是不恰当的,此操作增加了出血几率。另外,医方在术前未对该患者前置胎盘的情况制定大出血后的止血预案,如髂内及子宫动脉栓塞术或上行支子宫动脉的结扎等,医方存在过错。前置胎盘为胎盘附着部位异常的病变,植入性胎盘系胎盘绒毛直接侵入子宫肌层。前置胎盘及植入性胎盘均可导致妊娠晚期大量出血而危及母儿生命,其中部分性植入胎盘可引起致命性产后出血,处理多需切除子宫。本案中被鉴定人付XX入院时即存在孕5产2、两次剖宫产史、前置胎盘及植入性胎盘,说明其自身存在产后出血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高危因素。但医方在对被鉴定人付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医疗过错,未能及时预防及有效地纠正产后出血,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结合被鉴定人付XX的病程特点、医疗风险及医方的级别水平、医疗过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付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其产后出血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共同。

1.天津河东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付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其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共同。2.被鉴定人付XX四肢瘫(四肢肌力Ⅲ级以下)构成一级伤残。3.被鉴定人付XX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至评残前一日。4.被鉴定人付XX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付XX医疗费9863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40元、残疾赔偿金89451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78798元)、误工费19849.3元、营养费13350元、护理费580370.4元、交通费7680元、住宿费297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12900元、复印费314.3元,合计1718620.1元(其中已经先予执行15万元,包括医疗费98630.7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51369.3元);

二、驳回原告付XX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对于植物人的案例,精神损失费这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些法院是按照死亡的标准伍万元左右支持,有些法院按照十万元左右支持,不同地方的法院的判决都不一样。袁律师认为,对于成为植物人的患者,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失费应该超过死亡的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因为成为植物人的患者,家属需要长期对患者本人进行照顾,对家属及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也会对患者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家属长期照顾患者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所以袁律师建议对于植物人的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应高于死亡的赔偿标准。

2、 袁律师处理过很多产后大出血的案子,对于产后大出血需要医生及时在保子宫还是切除子宫之间进行抉择,同时要做好家属的安抚和沟通,要及时大量备血,通过各专业的医生通力合作才行。袁律师认为患者在切除子宫过错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应该与失血休克有关,医生应该更早一步决定切除子宫。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医院的等级和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因为医院等级偏低的医院,医生的诊疗水平也会受限,绝对的按照指南、标准去评价会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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