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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错药物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案例

作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6次举报


诊疗经过:

2014年7月1日,唐XX与A市B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张XX在A市B医院住院期间与其他患者嬉闹时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张XX在A市B医院保守治疗期间,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费、药费、护理费、取暖费及与股骨颈骨折保守治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A市B医院负责。张XX在A市B医院保守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家属和A市B医院各承担50%。张XX终老,本协议自行终止。”A市B医院提供张XX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4月8日在A市B医院住院病志中记录“张XX主要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张XX末次于2013年3月3日入本院至今,于2021年5月28日因患躯体疾病办理出院,前住C医院住院,在病情有所缓解出院后,直接返回本院继续治疗,因年末医保结算,重新办理入院。”张XX在A市B医院住院期间,住医院封闭疗区,因股骨颈骨折无法下床,不能自理。2022年4月7日,A市B医院医护人员因错拿药物,使张XX误服后出现药物反应,A市B医院发现后将张XX送往AD区人民医院抢救。2022年4月8日,张XX因药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意见:

XX,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张XX系唐XX的丈夫,张XX1的父亲。张XX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为A市B医院长期托护人员。2022年4月7日,因A市B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给张XX误服药物后,张XX经A市C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8日死亡。经A市B医院及唐XX共同申请,2022年7月12日,司法鉴定所就张XX死亡原因作出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XX符合误服药物后急性胃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原告认为医院的发错药物,直接导致患者张XX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意见:

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超出了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A市B医院医护人员因过错使张XX误服药物导致其死亡,A市B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唐XX、张XX1要求A市B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66,980元、丧葬费38,997.48元,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运送尸体费用1400元、尸检费用5000元、交通费1004元,尸体停放费2060元(12,060元-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A市B医院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A市B医院主张抵消张XX欠付医疗费、伙食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律师意见:

1、 医院因为发错药物导致患者死亡,明显的是违反了医疗核心制度查对制度,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完全没有问题。我们在发药时,首先要核对病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同时核对医生开具的处方,核对拿的药物是否正确。该案例中,药房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拿错药物,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2、 对于在医院突然死亡的患者,患者家属一定要及时申请做尸检以便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袁律师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患者家属因为没有做尸检,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委托了多家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多家鉴定机构都以没有尸检退回了法院的鉴定委托。患者家属因为感觉到可能败诉,所以来咨询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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